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展示了案件证据,阐述了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某、潘某某、谭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三人均认罪认罚,且自行已购买2000多尾草鱼苗,在检察机关、渔业管理部门、人民监督员的共同见证下进行放生,对修复生态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本院拟对三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听取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后,听证员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韦某某、潘某某、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后,听证员对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态度给予一致好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表示,通过听证会,见证了检察机关办案的严谨,同时又兼顾了情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会后,彭志检察长表示:“公开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对刑事案件实行公开听证,是我院在刑事检察工作上的重要探索。通过召开听证会,公开听取各方意见,主动接受监督,用“看得见”的方式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规范化和透明度,进一步提升检察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