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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贷款诈骗罪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莫某某与徐某、梁某共同成立柳州市鱼峰区龙飞滨通讯器材经营部。为获取非法利益,莫某某、徐某、梁某共同商议通过由中介即被告人陈某、马某、李某某、何某某等人骗来客户,后利用骗取到的客户身份信息,填写虚假的客户资料,虚构客户在手机门店购买手机的事实,并在金融公司业务员被告人余某、薛某某、伍某某等人帮助下完成贷款审批,骗取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发放的手机分期贷款共计68万余元。贷款所得除部分用于偿还前期贷款外,其余均被上述被告人按比例分赃。
二、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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