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通过路边小广告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罗某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罗某向徐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以其名下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同年,罗某为将该套房产过户至其妻子严某某名下,遂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制假人员,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让制假人员伪造了一本房屋所有权证。随后罗某向徐某某谎称需办理小孩上学事宜,将已抵押给徐某某的真实房屋所有权证借出,并将真假证件进行调包。直至2017年12月,因罗某无力偿还借款,徐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被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徐某某所持房屋所有权证属假证,本案因此案发。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检察官释法:伪造房产证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证件和印章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检察官提醒:伪造他人的房产证是违法的,擅自给自己的房子伪造房产证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